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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11-05    浏览量:49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商务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弃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根据国家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方案,湖北省为推广实施省、市、区之一。湖北省推广实施时间暂定为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推广实施期满后按国家统一部署实施。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品种范围:电视机、电脑、空调、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补贴品种范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
  第六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湖北省本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并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其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
  第七条 购买人进行家电以旧换新时,在坚持“两个一致 ”的前提下,可以“五类互换”:
  “两个一致”:一是主体一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需一致;二是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一致。
    “五类互换”: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不受品种对应、省内区域的限制,即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一件或多件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件或多件新家电时均可享受补贴。
  第八条 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即本省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家电产品,可在“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中任选一类享受补贴。
  第九条  家电补贴: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台、电脑400元/台、空调35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
  第十条  运费补贴: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回收企业从购买人手中收购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处理企业”)的,根据其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其中,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核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拆解处理补贴:凡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拆解处理企业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后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家电回收企业和家电销售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招标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结合我省城市分布和环境容量,从我省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省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确定结果由省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保部、财政部备案。
  中标家电回收和销售企业所属回收、销售网点,必须到所在市(州、林区)、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国家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旧家电。
  第十三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并在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时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个人凭身份证,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
  回收企业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与购买人约定上门收购时间,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时应根据旧家电种类、规格,按照不低于《湖北省家电以旧换新旧家电回收参考价格表》标准给予购买人旧家电回收价款,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详见附件2),回收企业填写凭证时所有栏目必须全部按要求填写,内容齐全,不得遗漏。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回收、销售双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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